关于印发《华东师范大学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实施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5-04-22 浏览:16

华师研〔2025〕94号

各单位:

为规范学位授予工作,加强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在职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学位〔1998〕54号)和《华东师范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学校修订了《华东师范大学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原《华东师范大学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华东师范大学

2025年4月1日


华东师范大学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

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在职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学位〔1998〕54号)和《华东师范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开展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在职人员硕士学位工作,同授予毕业研究生硕士学位工作一样,必须坚持标准,保证质量。

第三条 申请人的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品行端正。

(二)应是学士学位获得者,并在获得学士学位后工作三年以上,或虽无学士学位但已获得硕士或博士学位者,在申请学位的专业或相近专业或在相应工作岗位做出成绩。

(三)学术水平或专门技术水平已达到所申请学位专业的毕业研究生同等水平。

第四条 我校具有硕士学位授予权且己有五届以上毕业硕士研究生的学术学位的学科,经学校同意,可接受在职人员的学位申请。

第二章 资格审查

第五条 符合上述第三条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在每年二月向学校学位管理办公室办理申请手续。

第六条 申请人申请时应向校学位管理办公室提交下列材料:

(一)学士学位证书及学信网学位验证报告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如无学士学位,但已获得硕士或博士学位者,提供所获硕士或博士学位证书及学信网学位验证报告;已获学士、硕士或博士学位为国(境)外学位的,另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最后学历证明及复印件各一份。

(三)《华东师范大学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资格审查表》(由申请人所在单位填写,包括申请人的简历、政治思想表现、工作成绩、科研成果、业务能力、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外语程度等方面情况、所在单位的推荐意见)。

(四)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

第七条 在申请人提交第六条的全部材料后两周内,学位管理办公室组织专家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并将审查结果和同意

申请日期及进行同等学力水平认定的要求及时通知申请人和其所在单位;对不同意申请的申请人材料,将退还申请人本人。

第三章 同等学力水平认定

第八条 对申请人同等学力水平的认定工作由研究生院负责组织进行。研究生院组织至少三位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论文指导教师不参加)组成的评审小组具体进行认定工作。由学部(学院)、系(所)研究生工作秘书将通过认定的材料整理后交所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定。对同意申请的申请人,从下面三个方面认定申请人是否具备硕士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水平。

(一)对申请人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管理等方面做出成绩的认定。

(二)对申请人专业知识结构与水平的认定。

1.学校组织的课程考试

对资格审查合格的申请人,学校按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进行考试。考试按在校研究生的考试要求和评卷标准进行。

2.申请人应通过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外国语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和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

申请人自通过资格审查之日起,必须在四年内完成学校组织的全部课程考试和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且成绩合格。四年内未通过课程考试和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者,本次申请无效。

(三)学位论文水平的认定

申请人应在通过全部课程考试后的一年内提交学位论文。申请专业所属学部(学院)、系(所)应指定指导教师对申请人的论文进行必要的指导。论文评阅与答辩应在申请人提交论文后的半年内完成。论文评阅与答辩由所申请专业所属学部(学院)、系(所)组织。论文评阅人与答辩委员会名单须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学校学位管理办公室审批。

1.论文要求

申请人提交的论文应是本人独立完成的,对所研究的课题有新见解,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管理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论文参照华东师范大学对在读研究生的硕士学位论文要求。论文在提交评阅前必须进行论文重合率检测。检测结果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2.论文评阅

论文评阅实行实名评审(明审)与匿名评审(盲审)相结合的制度。

(1)论文评阅(明审)。聘请至少二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为论文评阅人。论文评阅人应是责任心强,学风正派,在相应学科领域学术造诣较深,近年来在科学研究中有成绩的专家。聘请的论文评阅人中至少有一位是本校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不得聘请申请人的导师作为论文评阅人。

学位论文应在论文答辩日期一个月以前,由答辩委员会秘书送交论文评阅人。

论文在送交评阅时,评阅人的姓名不得告知申请人,评阅意见应密封传递。

论文评阅人应根据硕士学位论文的要求对论文是否达到硕士学位水平进行认真、细致的评阅,提出评阅意见及对论文的修改要求。

(2)论文评阅(盲审)。所有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员均须参加学校组织的学位论文“双盲”评审(盲审),成绩“通过”方可进行论文答辩。盲审结论为“异议”和“不通过”者,根据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3.论文答辩

(1)论文答辩委员会的组成: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不少于五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其中至少有三名是研究生导师、一人是本校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申请人的导师不能聘为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论文评阅人可以参加答辩委员会,但其人数不能占答辩委员会人数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以上。

论文应在论文答辩日期半个月以前,由答辩委员会秘书送交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

(2)论文答辩:论文答辩委员会根据答辩的情况,就是否建议授予硕士学位作出决议。决议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或以上同意,方为通过。决议必须有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及全体人员签字。论文答辩应有详细的记录。论文答辩应公开举行。

(3)论文答辩未通过,当次学位申请无效。论文答辩未通过,但论文答辩委员会建议(必须有书面决议)修改论文后再重新答辩者,可在半年后至一年内重新申请答辩一次(时间不能超过申请人资格审查通过日起的五年内),答辩仍未通过或逾期未申请者,本次学位申请无效。

第四章 学位审批

第九条 经学位论文答辩后,对答辩委员会建议授予学位的申请人材料,各有关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严格审查,就是否同意授予学位作出决定。学校学位管理办公室将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同意授予学位的申请人名单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经审批通过方可授予学位。学位评审按照《华东师范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学校学位管理办公室将按上级有关规定将同等学力人员的硕士学位授予信息报送上海市学位委员会。学校学位管理办公室向对授予学位的申请人及所在单位发出授予学位的通知,并发给学位获得者硕士学位证书。

第十一条 学校学位管理办公室对获得学位者的学位材料按人立卷,存入学校档案馆。

第五章 质量监督

第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与监督体系,学校及有关学部(学院)、系(所)对授予同等学力人员学位工作进行自我检查与评估,并接受上级部门的检查评估。

第十三条 为加强学位授予质量,研究生院适时加大对申请人硕士学位论文的评阅(盲审)力度。

第六章 其 他

第十四条 申请人应按照学校规定的标准缴纳各项费用。

第十五条 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两次未通过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审批,其学位申请资格自动终止。

第十六条 申请人获得学位,仅表明申请人的学术水平已达到所获学位的水平,并不涉及学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办法》解释权归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原《华东师范大学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 如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对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政策有变动,本《办法》将适时进行调整或废止。


华东师范大学学校办公室 

2025年4月17日印发